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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5-12-14

(2007年7月31日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五大连池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均可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旁听会议公民)人数一般每次为三至五人,具体人数和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旁听会议公民只旁听市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将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旁听名额和申请旁听办法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旁听会议公民包括申请旁听和邀请旁听两种,在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介绍信,于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资格审查等相关事项。经报请主任会研究同意后,于举行会议的两日前通知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到市人大办公室领取旁听证。
  第七条  公民应邀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委托有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有关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于举行会议的七日前按照分配的名额推荐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经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在会议举行的两日前领取旁听证。
  第八条  旁听会议公民凭旁听证进入会场,在旁听席就座,并应当遵守会议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旁听会议公民提供有关材料和其它方便条件,并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会议公民,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条  限于旁听会议公民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无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会议公民可以在会议审议的议题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或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有关部门和旁听会议公民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听取旁听会议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会后由常委会主管领导签批,交有关部门以适当方式答复旁听会议公民。
  第十一条  对于旁听会议公民违反会场纪律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