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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办法

更新时间:2015-12-14

 (2014年3月日五大连池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依法办事和不直接办理案件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重大案件的来源:
  (一)司法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案件;
  (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案件;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监督考察中认为需要监督的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依法要求实施监督的案件;
  (五)上级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转办或者各乡(镇)人大书面提请监督的案件;
  (六)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要求监督的案件;
  (七)司法机关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案件。
   第五条   司法机关处理下列案件,应当在作出生效决定后十五日内将法律文书、审批表、呈报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呈报市人大常委会:
   (一)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逮捕并决定撤销的案件;
   (二)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撤销副科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的案件,不起诉的案件;
   (三)市人民法院判决无罪、适用缓刑及检察机关抗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四)司法机关因办案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五)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要求呈报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司法机关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事发后三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处理结束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公安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重特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安全事故、火灾,正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死亡等事件,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以及违法使用枪支引起严重后果的(此款规定的部分内容适用于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二)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有重大影响的要案,对法院刑事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判决被检察院抗诉后改判的案件。
  (四)市司法局在公证工作中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案件;律师(包括法律工作者)违法办案,社会反映较大的案件。
  (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
  (六)司法机关的干警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案件。
  (七)司法机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种专项“整治”、“战役”、“会战”等重大事项。
     (八)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要求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上级机关的规定,建立规范工作报告制度,明确报送的办理机构,确定责任人,有关材料应由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对司法机关的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司法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司法机关报告办理结果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情况;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期限报告办理情况。对在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延期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负责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日常工作,做好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转办、督办和建档等工作。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司法机关的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讨,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但可能有错误的,或者虽未办结但可能有程序违法的,以及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的案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向司法机关发函,督促其进行调查或者复查并在限期内报告办理情况;
  (二)可以要求有关司法机关汇报案件情况,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卷宗材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现司法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中的违法事实清楚的,责成该司法机关限期依法处理并报告结果;
  (四)对案件重大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案件,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关于重大案件情况的报告;
  (二)责成司法机关限期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三)组织视察、检查、调查;
  (四)依法提出监督议案和质询案;
  (五)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依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六)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重大案件过程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司法机关重大案件过程中,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其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通报批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做出检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不依法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处理结果的;
  (二)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虚假材料、作虚假答复和报告的;
  (三)袒护包庇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决议的;
  (五)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司法机关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或作出的决定不适当或不正确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五大连池市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实行大案、要案、错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