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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1-09-14

(2015年3月19日五大连池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2月25日五大连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会风,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市人大代表和本市辖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黑河市人大代表;

(四)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主席、副主席;

(五)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相关人员;

(六)不是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市直各部门和中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一般在会议召开7日前确定并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单位或本人。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着正装出席会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须着正装或工作装列席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有关报告和议案时: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会议议题积极踊跃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报告、议案涉及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必须分别到各审议组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记录审议发言的意见建议;

(三)在会议审议过程中,对审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要进行答复,会上不能当面答复的,会后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相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做好督办工作。

第六条 相关部门自行安排的会议或其他工作安排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冲突时,应事先作出调整,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应按指定位置就座、报告和发言。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相关人员不得中途退场或由其他人员代为参加。

对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中途退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并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