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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1-09-10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中共黑河市委关于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意见》和《黑河市市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这次市、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正值我们党成立100周年,也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和2035远景目标的开局起步阶段,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市、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认真贯彻落实《选举法》,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地方国家政权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黑河、市委换届工作总体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方向正确、风清气正,选举结果人民满意,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效行使国家权力,推进市委战略部署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坚持原则: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正确方向。二是坚持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民主权力,扩大和完善有序有效政治参与。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依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地域、层级差异性,加强分类指导,保证换届选举工作健康平稳进行。

二、时间安排

根据省、黑河市委统一部署,我市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确定20211020日为选举日。1020日选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120日前召开乡(镇)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220日前召开市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市、乡(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出席黑河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本次换届选举共分六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是:

第一阶段,做好换届选举准备工作(71--831日)。建立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方案,确定选举日;确定代表名额,划分选区,乡(镇)划分选举市级代表选区和乡(镇)级代表选区;召开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暨骨干培训会议;印制选民证、选票,制发宣传提纲。

第二阶段,选民登记和公布选民名单(91--918日)。选民按选区登记,在上届(或本届村委会换届时)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三增三减”,即:增补迁入的、新满18周岁的(20031020日前出生的,以身份证为准。)和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减去迁出的、死亡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以选举委员会名义,按选区在公共场所醒目的地方,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全市选民名单公布定于918日。

第三阶段,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919--1013日)。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提名初步代表候选人(919--105日)。初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必须在选举日的15日前(105日)公布候选人名单。全市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定于930日。选区内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选区内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人数,均不能超出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各级选举组织对选民10人以上联名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应同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同等对待,一起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随意增减或调换。

第二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106--13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基本情况必须在选举日的7日前(1013日)公布。全市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定于1012日。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进行差额选举。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数,直接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出的候选人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阶段,选举代表(1014--30日)。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筹备投票选举工作(101419日)。按照市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认真做好发放选民证;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布置会场;准备票箱等项工作。

第二步,投票选举(1020日)。选举方式可以设中心会场、若干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选举。对确因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采取流动票箱的形式组织投票选举。对因事外出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因文盲或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选民,按照本人意愿代写选票。

选举工作由市、乡(镇)选举委员会指派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办事处主持,采取两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各选区由选民推选出监票和计票人员,负责选举的监票、计票工作。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工作人员。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仍有不足的名额,可暂缺额处理。

经过选民投票,选举有效,但两个以上的候选人均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因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步,公布选举结果(1021)确定投票有效后,填写选举结果记录单,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有效后,当选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阶段,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11--1220日)。

各乡(镇)在1120日前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政府领导班子。1220日前召开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政府领导班子;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大连池市出席黑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六阶段,做好换届选举总结工作。选举结束后,各级选举组织要及时进行选举工作情况统计,做好总结、资料和文件归档工作。工作总结和各类统计报表要及时上报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代表名额分配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

按照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一届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33名。

(二)代表名额分配

1.市人大代表分配办法

根据《选举法》规定,按照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市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进行选举。市人大代表名额、结构的具体分配方案,报黑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2.乡(镇)代表分配办法

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关于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的规定,各乡(镇)代表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重新确定并逐级报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代表名额

1.市本级代表名额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一届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相关问题的决定》,省人大确定我市新一届人大代表名额为206名。分配情况如下:市直选区42名,各乡(镇)108名,各农场、监狱(戒毒所)、人武消防、五镇共16名,向各选区推荐代表37名。空缺3 名。

各乡(镇)市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

  12  团结镇12   双泉镇11(含永丰1名)

和平镇12  太平乡11   新发镇11  

建设乡9   兴隆乡9    朝阳山镇9

兴安乡(莲花3名)9      五大连池镇3

2.乡(镇)级代表名额

通过市人大常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依法重新核定全市11个乡镇代表总基数为495名,农村总人口为161788人(含五镇14240人),增加代表103名,我市乡()人大代表总名额为598名。

各乡(镇)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分别为:

龙  镇59名    和平镇59名   双泉镇55名

团结镇57名    新发镇55名   太平乡56名                        

建设乡54名    兴隆镇51名    朝阳山镇49名 

五大连池镇54名    兴安乡49 名(含莲花管委会)

 3.代表的构成

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公务员不超过29%,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专业技术人员占16%左右,工人、农民占36%以上,其它各方面代表人数占9%左右。

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公务员不超过19%,企业负责人不超过3%,专业技术人员占11%左右,工人、农民占60%以上,其它各方面代表占7%左右。

市、乡(镇)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占27%以上;解放军、少数民族、归侨和民主党派代表也要有适当的比例,适度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代表。

四、严把代表候选人质量关

(一)严格把握人选标准。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当具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政治上有问题的,各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一律不能推荐提名和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

(二)规范提名推荐程序。党委(党组)要把人大代表选举作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内容,依法行使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统筹做好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工作,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得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推荐履职优秀的代表参加连选。党委统战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党外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提出初步建议人选,必须严格把握人选标准,不得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等代替人选标准。初步建议人选经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审核后批准。要依法保障代表或选民的提名权,精心组织代表或选民联名提名,对依法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与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同等对待。

(三)加强考察审查工作。党委组织部门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对考察、审查结果负责。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统战、政法等部门和人大有关机构,对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廉洁自律、履职能力、群众基础、遵纪守法、社会形象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要认真核实、严格认定代表候选人身份,代表候选人身份应当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对具有多重身份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按其工作性质主次和代表性认定身份。人选为领导干部的,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依照规定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人选为党外人士的,应当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党派、团体的意见;人选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应当进行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意见;人选为新社会阶层人士的,应当征求所在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的意见。拟继续提名的人选,应当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考察时,应当要求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实提供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本人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是否接受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是否被推荐为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等情况,并严格进行核实。拥有外国国籍的,不得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原则上不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归侨人大代表人选除外;对于已经在两个无隶属关系的地方推荐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由本人选择在其中一地参选。对代表或选民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同样必须加强考察、审查,严格把关。发现代表候选人不符合人选标准的,应当及时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人大代表人选可以按照差额选举的名额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人选可以作为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人选。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人选未经组织考察的,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指定有关部门审核把关。

(四)继续优化代表结构。要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适当提高,新增市乡人大代表名额要向基层群众、社区工作者等倾斜。妇女代表的比例要高于上一届。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控制。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要统筹兼顾,防止比例过高。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适度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三分之一以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提名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减少代表交叉,除个别因工作需要外,一般上下级人大代表不交叉,市人大代表与同级党代表、政协委员一般不交叉,乡镇人大代表与同级党代表可适当交叉。离开工作岗位的离退休领导同志原则上不提名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因工作岗位需要安排的人大代表,工作岗位调整后,应辞去代表职务;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

五、严格依法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

(一)依法成立选举组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设立市、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名,常委会依法任命。对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要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以保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性。确因选举组织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的,在被提名推荐并依法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办理选举事务,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

    市选举委员会由919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713人组成。市、乡()成立选举委员会,市直机关工委、青山街工委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选区设选举办事处,负责换届选举各项具体工作。

(二)做好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工作。市、乡(镇)选举委员会要做好协调工作,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统筹安排两级人大代表选区的划分。划分选区要从实际出发,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和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1名至3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要依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举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可通过到选民住所或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也可在选区设立若干选民登记站,通过媒体宣传等手段,发动选民自行登记,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选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选民登记信息要严格保密。

(三)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要切实动员和组织好流动人口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在外地劳动、工作或居住,有条件的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且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实际已经迁居外地或由外地迁居当地,但户籍没有转入或转出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要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通过为同一户籍地的流动人口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后主动告知其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等方式,以方便流动人口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对于已经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也可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四)保障选民知情权。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及时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广泛听取选民意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代表候选人存在基本情况不实、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选民通报,组织选民认真讨论、协商,依法处理。通过召开选民会议或选民小组会议等形式,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广泛动员选民参与见面活动。代表候选人应当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做出表态。

(五)依法组织好选民投票。人大代表的选举,以设立投票站为主要方式组织投票,在乡(镇)选区可以自然村(屯)为单位设立投票站,方便选民就地就近投票。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对确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使用流动票箱时至少要有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其中要有2名监票人员负责监票。委托投票须严格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以尊重委托人的投票意愿,保障其选举权利。为保证选民和代表在选举中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选举时应设秘密写票处。

(六)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应当在报告中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无效的意见。

(七)依法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免权相统一,依法选举产生市、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市委、乡(镇)党委推荐国家机关组成人选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乡(镇)人大主席团通报人事安排和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和研究人大代表对有关人选提出的意见,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尊重人大选举、表决结果。依法当选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向宪法宣誓。

1.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已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为33人。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要求与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继续推进市、乡(镇)人大组织建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比例要达到50%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能够连任,以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一府一委两院”领导班子。为保证选举工作按计划进行,对“一府一委两院”组成人员早做安排,拟交流的干部要提前交流任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依法选举产生后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3.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政府领导班子。乡(镇)人大主席专职配备,因工作需要,有条件的乡(镇)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由79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政府职务。

         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加大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到村任职过的选调生、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力度。 

六、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此次换届选举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要求高,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全市市、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人大常委会、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公安局、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市、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全面工作。各党委(工委)也要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准确把握换届选举中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换届选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党员选民和党员代表要坚决贯彻党组织的主张,带头依法办事,引导选民和代表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换届选举检查指导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片负责,强化对所包乡(镇)及各选区换届选举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到一段一部署,一段一检查,一段一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市纪委监委和主持选举的机构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坚决对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在提名推荐过程中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理。对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在选举中接受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换届选举经费。选举经费是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财政部门要把选举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选举过程中要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四)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环境。市人大常委会要同宣传部门共同制定《换届选举宣传方案》,编发各阶段简报、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络等媒体,紧密结合普法教育工作,突出换届选举工作的特点,大力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宣传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引导把握好舆论导向,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疏导群众意见和情绪,对选举中出现的不当行为,依法及时处理解决,不宣传、不炒作,为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