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政规〔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山街道办,市内各单位: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为全面推进我市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全市“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人民防空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健全人民防空领导体制
(一)切实加强政府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市政府应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作为全市的重点工作之一纳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现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应急工作相融合。把人民防空工作绩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强化责任,依法推进,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环保、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作顺利开展。
(二)充分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市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防空工作的军事机关管理部门,实行军事干部兼任人防部门领导副职制度。把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抓好人民防空工作,将其列入党委议军会议议题和年度工作目标,与军事工作统一计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建立城市防空军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部署城市防空年度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请求,联席会议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二、完善人民防空指挥体系
(一)健全人民防空组织指挥机制。我市按照“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要求,明确编成单位和指挥人员,理顺指挥关系,完善协同机制。人防办要按照上级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城市防空袭预案,明确重要目标防护、人员疏散、消除空袭后果等工作内容,建立配套完善的方案体系。要根据方案,采取室内指挥作业与实兵演练相结合方式,适时组织防空袭演练。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人民防空防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防空防灾工作。
五大连池市人民防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 勇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宫 凯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郭永利 市政府副市长
吉长青 市人武部部长
成 员:王洪江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钱立文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 颖 市文化广电体育局局长
于金龙 市地震局局长、人防办主任
蒲景春 市住建局局长
王宏展 市发改局局长
张廷武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殿佳 市环保局局长
李贵君 市民政局局长
张 文 市财政局局长
王彦波 市交通局局长
王 琦 市卫计局局长
李学军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初长龙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广宏 市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聂 岩 市安监局局长
黄彦龙 市人武部政工科科长
张福超 市气象局局长
辛和利 市房产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防办,办公室主任由人防办主任于金龙同志兼任。
(二)加快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我市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成符合战术技术要求、设施设备完善、指挥要素齐全的地下基本指挥所、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和车载机动指挥所,构建较完善的地面、地下、机动的人民防空指挥平台,为实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指挥提供保障。人防指挥所建设在功能总体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军地联防指挥需要,建成平战兼容的综合型指挥所。
(三)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市发改、工信、科技、公安、民政、住建、交通、水电、卫计、环保、城管、食药、安监、电力、气象、通信、邮政等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组织有关单位依法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统一编组,按纲施训。群众防空组织要按照城区人口1‰至3‰的比例组建,并制订和完善战时扩编计划。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要动员职工和居民积极参与,并逐步建立人民防空志愿者组织。各级群众防空组织要结合市本级每年组织的防空警报试鸣和演习进行演练,提高防空防灾应急处置能力。
三、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一)人民防空建设要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人民防空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与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协调,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统筹协调,与便民惠民、保障民生为重的举措统筹协调,与城市重点建设地域和项目统筹协调,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统筹协调,与国防动员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兼顾防空功能。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市城区、开发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按法律、法规及(沈阳军区黑、吉、辽三省[2008]8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未经人防部门审核,发改部门不得批准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住建、国土、法制等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用地地下空间权属确认等问题,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工程权属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用合资、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项目等有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和战术技术标准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与地面建筑同步验收备案,防止虚假报建、报而不建、建而不验等现象。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维护、管理和使用,并不得影响其防空功能。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市、乡(镇)和工程隶属单位(个人)“三级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管理和使用的指导、检查监督;市人防办和武装部定期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和责令工程隶属单位整改出现的问题;工程隶属单位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一)实现防空防灾相结合。我市按照平战结合方针,逐步建立职能清晰、制度规范的民防应急体制。要将人民防空部门及指挥机制纳入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和管理体系。人民防空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将人防指挥体系与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机制相衔接,把各类人防专业队伍纳入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实现信息、技术、设备、基础设施等资源共享,为应急管理机构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支持,构建人防、应急管理联动机制,推进人民防空向民防转变。
(二)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我市将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为政府应急管理提供组织指挥、预警报警和物资储备、疏散掩蔽保障;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平战两用;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公共安全教育体系,实施平战一体的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居民的国防意识和防灾救护能力。
(三)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市人防办要根据形势需要和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空警报试鸣工作,防空警报试鸣日为每年9月18日,由市人防办组织实施,市政府提前5日向社会发布鸣放防空警报通告。同时组织不同形式、层次、规模的专业性防空防灾演练,积极动员居民以志愿者身份参与防空防灾救援演练,提高群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发现组织指挥系统存在的问题,完善各类方案、计划,改进组织指挥方法、手段,锻炼指挥队伍,提高应对能力。
五、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
(一)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规划。有关部门在制订信息化建设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需要,采取充分论证试点运行、分步实施、全面推广的方法,增强信息系统的整体性综合性和科学性。要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状况和水平纳入各级人民防空机构的建设评估标准当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做好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人民防空信息化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二)构建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市人民防空部门要利用和整合我市现有通信、信息资源,结合城市交通、公安和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等系统建设,加大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投入,将空情接收通信警报、重要目标和重点区域、人民防空工程以及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医疗救护和气象等信息引入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构建集指挥、控制、情报、通信、警报于一体、军地互联互通的指挥信息平台,为指挥人员平时应对突发事件和战时组织城市防空提供及时、有效的指挥手段。平时重大灾害利用人民防空警报发放灾害警报,按有关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预案执行。
(三)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市委宣传部、武装部、广电局、通信等部门,要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视频监控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六、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一)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建立由市政府和市人武部领导,市发改局牵头,人防办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要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人民防空由人员防护为主向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人员防护并重转变。市政府和市人武部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经济目标。
(三)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隐蔽伪装、信息防护建设,组建救援队伍,加强平时训练,推动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要贯彻平战结合方针明确建设项目的防护类别等级,按照防护要求抓好项目建设;按照市防空袭方案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完善防护方案和抢险抢修方案,落实防护措施,开展必要的自救防护训练。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的监督检查,使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七、加强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
(一)落实政府承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市政府每年都要把人民防空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依法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它地下防护工程、修订人民防空预案、组织人民防空演练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保障。
(二)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市人防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统筹和截留。市人防办会同财政、审计定期对各项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三)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市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专业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防止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专业管理制度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产,提高使用效益。要进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市场化运营改革,探索建立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八、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一)健全人民防空法规体系。市法制办、人防办要结合本市实际,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制订完善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积极为开展好我市的人民防空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我市要根据人民防空工作开展需要,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培养一支专业能力突出、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队伍。全面规范人民防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
(三)扎实开展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要坚持多形式、多层面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依法履行防空防灾义务的自觉性。把防空防灾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体系,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机制,积极推进防空防灾应急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
市委党校要将防空防灾知识教育作为参训干部培训内容,纳入教学和考核范围,人民防空和应急管理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中小学校的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应当结合军训、劳动实践或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进行,纳入学生素质考核内容,由市教育局和
各学校实施,人民防空和应急管理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防空防灾教育应当结合普法教育、安全教育以及防空防灾演练等活动进行,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和应急管理部分予以支持和配合。
市委宣传部、文广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