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暂行办法
(2007年11月14日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向社会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列向社会公开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各项文本形式内容,不是市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全部情况,不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主要途径有:
(一)在《五大连池市人大常委会会刊》上刊登;
(二)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网站上公布;
(三)主任会议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公开途径。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内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市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上述报告作出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向社会公布;
(四)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应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行使监督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管主任把关,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向社会公布的文本(包括电子文本)均由报告机关或起草单位负责校正或删节,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汇总,由主任签发。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文本凡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处理。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拥有向社会公布材料信息的所有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载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