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视察办法
(2007年7月31日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2月25日五大连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有利于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形式:
代表视察采取集中组织视察和分散视察的形式。
(一)集中组织视察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应当制定视察方案,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
(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三)代表个人持代表证可以就近就地进行视察,或者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第二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议题;
(四)代表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代表认为需要视察的问题及人民群众反映和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视察的问题。
集中组织的视察结束后,视察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视察报告。
第三条 代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到约定地点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但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转交并督促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同时将答复意见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对不属于本地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代表作出说明。
第五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一)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负责做好代表视察的服务工作,被视察的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如实向代表介绍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
(二)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保证,代表视察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三)集中组织视察的费用,从代表活动经费中支出。
第六条 代表应认真学习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视察。视察时要坚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积极主动地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认真反映被视察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作出相关处分;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