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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票决制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1-09-15

(2009年7月30日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2月25日五大连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为进一步增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实行审议票决的主要事项

(一)人事任免案、撤职案、接受辞职案,代表辞职、罢免案,依法许可对代表采取法律措施案。

(二)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2.根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提请,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决议的事项;

3.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批准;

4.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

5.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及调整;人口资源,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6.中心城区重要地名、街道的命名及其变更;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8.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

9.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10.确定或变更市徽、市标、市歌、市树、市花、全市性纪念日;

1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情况报告;

2.市政府民生实事工程完成情况报告;

3.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出的审议意见情况报告;

4.危及社会稳定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情况报告;

5.公安司法机关大案、要案、错案、重大事项处理情况报告;

6.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报告;

7.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报告;

8.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9.市人大常委会重要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审议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1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会议审议票决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票决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条  会议票决事项的议案提出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会议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的会议票决事项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会议票决即行终止。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票决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条  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权”或“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几种表决意见,反对、弃权或不满意超过半数的票决事项,按未获通过处理。未获通过的审议事项应当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七条  经两次报告实行票决仍未获通过的审议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可通过会议决定,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