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小组活动办法
(2009年7月30日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2月25日五大连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为了保障全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广泛联系选民,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市本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条 为便于组织和活动开展,每个代表小组推选代表小组组长1人,负责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代表小组组长职责
(一)组织代表在“人大代表之家”开展活动,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代表视察调研、接待选民、代表学习等工作;制定代表小组的活动计划。
(二)贯彻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
(三)组织代表联系走访选民,听取、搜集、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四)加强与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参加活动创造条件;
(五)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相关会议,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代表小组工作,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代表小组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年度活动计划。代表小组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选准内容、注重实效,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按计划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代表小组可以单独开展活动,也可以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他代表小组联合开展活动。每次活动前,代表小组组长要提前3天将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代表,并提前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代表小组活动内容
(一)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照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视察、调查等活动;
(三)代表小组以“八进”(进大厅、进所队、进企业、进医院、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农户)为载体,每季度开展一次视察调研活动。
(四)密切联系选民,搜集、整理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代表培训学习,总结、交流代表履行职责经验。
第七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八条 开展代表活动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就重要问题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九条 代表小组在视察、调查活动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可以听取被视察、调查单位的工作汇报,可以实地察看工作情况,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视察、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或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研究办理,然后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
第十条 代表参加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时间保证,按正常出勤对待。
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必须尊重代表权利,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和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要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小组代表活动记录簿》、《代表参加活动出勤情况记录簿》、《代表提出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情况记录簿》等规章制度,由代表小组组长或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每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全体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代表职责。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要提前向小组组长请假。每位代表全年请假最多不能超过2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按照《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小组和省、黑河市、市本级人大代表办法》的规定,积极参加并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