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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1-09-15


(2007年11月14日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2月25日五大连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依法增强监督实效,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后,由常委会会议集体作出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加强或改进相应工作的重要书面意见。

第三条  审议意见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按照年度监督计划就“一府一委两院”有关专项工作开展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

(二)主任会议听取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情况,查阅“一府一委两院”相应工作报告,形成初步审议意见,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相应专项工作报告,会议综合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形成对“一府一委两院”相关工作的审议意见草案,提请会议通过;

(四)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签发,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一府一委两院”办理。

第四条  审议意见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须送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审议意见提出四个月内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有特定时限的审议意见,应按要求办理并报告。

(二)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时,承办机关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并票决,票决未通过时,“一府一委两院”应当重新办理,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五条  审议意见督办工作在下列层面上进行: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适时听取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督办的情况汇报。也可以根据需要听取“一府一委两院”汇报或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按照“归口督办”的原则对审议意见落实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及时听取“一府一委两院”落实工作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视察、调查或检查,跟踪推动审议意见落实。

(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议意见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方法按照《五大连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五大连池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