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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1-09-15

   (2007年7月12日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2020年 11月 5日五大连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密切市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和《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活动。

第三条 处理信访问题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以转办、交办为主,自办为辅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接待、处理信访事务。其职责是:

(一)代表本机关受理日常信访事项。

(二)承办省、黑河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向“一府一委两院”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转办信访案件,并负责督办和反馈工作。

(三)参与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重要信访事宜。

(四)定期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提供信访信息,为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参考意见;对重要的信访动态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通报。

(五)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负责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记录等整理、归档工作,做好信访资料的积累和保密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不服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不服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决定而申诉的;

(五)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六)全国和省、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根据信访内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来信处理:

信访人凡投寄到市人大常委会的来信,统一由信访工作人员拆阅、登记;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来信由收信人拆阅后提出处理意见,统一由信访工作人员及时登记备查,并按批示意见办理。寄各委室及其负责人的来信,经主管主任批示后,转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接收的来信,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拆阅、登记。一般性信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干部自收信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作好登记后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不属市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的来信,由信访工作人员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办。

遇有重要来信,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办理。重要来信是指: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来信;涉及本级人大代表的来信;涉及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来信;涉及“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的来信等。遇有特殊重大信访事宜,应报告常委会主要领导或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办理。

 来访接待:

信访人到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将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记录后,连同来访人递送的有关材料,一并按来信处理程序办理。如信访人要求或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反映问题,由接待人员根据来访所涉及的问题与有关委室取得联系,由有关委室派员与信访工作人员一起到信访室接待。

遇有集体上访,可由上访群众选出三至五名代表,由信访工作人员登记身份,了解上访事由,进行处理。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各方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时,也可请分管领导亲自接访。

第七条   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的督查督办。一般信访事项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信访人。经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需报结果的来信,承办单位一般在六十日办结,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延期办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对逾期未报而又未作说明的,信访办公室可采用电话或发函联系、去承办单位了解、通知承办单位到市人大常委会汇报等形式催办,并向阅批领导汇报。

第八条   对于重要的信访事项,必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组织专题调查,提出处理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承办单位对交办信访事项的调查事实不清,或者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与市委、“一府一委两院”的信访工作机构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定期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第十条   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委室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文明接访。做到态度和蔼,说话礼貌,答复正确,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工作不负责任、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