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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更新时间:2021-09-15

 (2007年6月20日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20年11月5日五大连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活动,保证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日常的重要工作,按照法律授权保障常委会会议行使各项职权。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有全体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举行会议前,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议程由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确定正式议程,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会前一天发给出席、列席人员。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决定事项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方式,也可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审议下列工作报告:

(一) 讨论确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工作要点草案,工作总结草案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讨论审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听取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听取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听取讨论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所报送的备案审查文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听取讨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三查”(察)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听取讨论由市人民政府建议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变更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事宜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讨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市人大代表、本市选举的上级人大代表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件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代常委会拟定的决议、决定草案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乡(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事宜:

(一)决定筹备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

(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草案等有关事宜;

(三)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决定联系人大代表、发挥代表作用的事项;

(五)决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查的事项;

(六)决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七)决定交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意见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八)决定批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

(十)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供职、述职的有关事宜;

(十一)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的有关事宜;

(十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在人事选举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

(二)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事宜,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讨论补选上一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出缺的建议、撤换个别代表事项,讨论个别代表的辞职事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讨论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讨论代理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及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辞职请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授予地方最高荣誉称号事宜。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和审议下列议案:

(一)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不提请或暂不提请的议案,应向提请机关说明; 

(三)讨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不提请的或暂不提请的议案,向提案人说明;

(四)讨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答复,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五)讨论提出属于常委会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职案、讨论提出司法机关拟实行逮捕或刑事审判的市人大代表资格暂时终止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讨论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