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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更新时间:2021-09-15


(2002年12月26日五大连池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31日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2月28日五大连池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4年3月31日五大连池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8年2月27日五大连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21年2月25日五大连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为加强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五大连池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在心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塑造一流形象,维护人大权威;应当坚持责在心中,弘扬一线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谋事、干事、成事。坚持民在心中,把为民谋利、增进福祉贯穿于人大工作全过程,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人大工作的相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要求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审议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

六、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任何个人都无权否决或改变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应保持会场的庄重严肃,遵守会议纪律和会场秩序,积极发言,文明用语。  

八、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在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九、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随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

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举行会议前,应根据会议议题,有重点地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提高会议审议质量。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四、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