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人民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和人民陪审工作,不断提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在我市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及重点工作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深入市法院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共有人民陪审员45人,其中男性13人,女性32人;社区工作人员11人,基层干部15人,工商业人员1人,普通群众12人,事业单位职员4人,专业技术人员2人。近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共计参审案件1256件,陪审率为79.75%。其中刑事案件78件,民事案件1067件,行政案件110件,再审案件1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制定选任人民陪审员实施方案,成立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选拔考察小组,本着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公平竞争与择优选任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均衡。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了充分激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多次组织陪审员与法官进行业务及思想交流,让陪审员参与法院的集体活动,使其与法院专职法官形成优势互补。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任职宣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荣誉感;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公众开放日活动,向人民陪审员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提升了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知识。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更新政策法规,促进人民陪审员正确行使参审权利,忠实履行参审义务。
(三)加强科学使用,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实效。市法院坚持按规定随机选择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尽可能的让每名陪审员都能参与各种案件审理,限定每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不超过30件,确保了每名陪审员手中有案,最大限度扩大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接触面,最大程度促进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人民陪审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社会阅历优势,弥补了职业法官知识结构单一和一些法官社会经验不足的缺陷,有利于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一些纠纷,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避免矛盾的激化。
(四)加强物质保障,确保人民陪审工作顺利开展。一是确保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市法院积极落实有关制度规定,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二是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标准和发放方式。市法院结合自身实际,人民陪审员每参审一件案件,补助60元。三是不断优化办公环境。为人民陪审员设立了专门的办公、休息场所,配备了电脑、电话,购置了必要的学习资料,开放了图书室和电子阅览室等。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审判能力有待加强。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时由于法律素质不高,没有发表独立见解的底气,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了之;而且大部分陪审员参加陪审时并没有提前阅卷,对案情掌握不全面,庭审时难以介入,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准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二)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应该加强管理,人民陪审员也应当服从人民法院管理,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工作要求所决定的。但具体实际中,因为没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法院对陪审员无法从深层次、根本性问题上实施管理;而陪审员也认为陪审工作只是一种义务,没有压力,没有责任,干好干坏对自己并无影响,因此,在接受法院管理时表现为松散型、被动式的。由于缺乏科学性、根本性管理,无法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导致人民陪审工作在有些地方只停留在口头上,难以落到实处。
(三)人民陪审员人员数量有待充实。市法院现有员额法官数量26名,因之前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届满到期,退下大部分人员,导致现有人民陪审员只有45名,根据《人民陪审法》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应予以补充。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人民陪审员法以及人民陪审工作的认识,增强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积极性,有效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培训。严把选拔入门关。会同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严把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关,从源头上提高人民陪审员素质能力。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要强化业务培训,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各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向陪审员发放法律资料,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等。注重庭前引导,让人民陪审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三)进一步强化科学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尽量减少冲突,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一年一考核,针对“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履职的陪审员,无故不参加庭审、自行换岗、不遵守庭审纪律、达不到参加陪审案件数量、不适应陪审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等问题的人民陪审员,建立适当的退出淘汰机制。不断拓宽选任渠道,注重陪审实效,充分考虑拟选人员的工作性质,尽量选择具有一定业余时间的人员。